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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探析

作者:张宁时间:2007-11-2210:14:00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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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夫妻财产约定制,亦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通过协商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方式,将夫妻财产约定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离婚率上升,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可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但是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尚有不完善的方面,如财产约定制度的性质不明确、财产约定的类型限制了当事人财产自由处置权以及与民法原则、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等不足,也有待进一步探索和修正。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立法不足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包括夫妻财产法定制、夫妻财产约定制和财产特有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只是强调身份关系,而更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沿革及发展

夫妻财产约定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通过协商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财产约定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我国已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始自《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财产约定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的《婚姻法》虽然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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