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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三)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四)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五)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六)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

(七)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

第三条统计行政执法主要职责范围:

(一)依照国家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和江苏省调查总队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

(二)对城乡居民收支、社情民意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不定期发布统计调查资料;

(三)依法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本队

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全队干部教育、统计专业知识培训、统计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完成地方政府委托的统计调查任务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的程序及时限

(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二)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查处程序为立案,调查取证,检查报告,集体一审,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集体二审,处罚决定,执行送达,结案归档

(三)统计违法案件在立案后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调查队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月。

(四)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罚款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十三条,《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五)来信、来电、来访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接待处室和人员认真做好记录,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调查机构和统计调查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调查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调查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调查机构或配备统计调查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调查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标准

(一)挂牌上岗。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办公桌上摆放工作岗位牌,以方便基层同志办事找人和统计咨询。

(二)态度热情。对来本队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用语,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三)工作认真。及时、准确地向调查对象告知我队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调查的调查依据、调查内容、调查要求、上报时间和方式等。对调查对象提出的各项问题必须做到态度端正、耐心解答等。

(四)方便群众。各职能处室的岗位职责、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对外公布,廉洁高效地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七条监督举报电话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泰州调查队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行政监督举报电话:86896653(泰州调查队办公室)统计违法举报电话:86896632(泰州调查队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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