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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机关作风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各项事务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办公环境,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处理;有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四条严格实施作风问责。不折不扣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全局干部职工凡触及政令不畅、纪律不严、工作不实、为政不廉等5种问责和免职情形的,一律予以按程序实施问责。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责令停职检查。凡被上级查处的,干部一律免职,职工一律待岗。

第五条规范工作管理制度

(一)规范请假批报程序。局领导、干部职工全部纳入出勤管理对象。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和请假时限,局领导请假由局长审批。股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申报,报局长审批。股室负责人以下干部职工请假由股室负责人申报,报分管领导审批。全局干部职工1天以上(含1天)由局长审批。所有请假手续必须坚持事前审批、逐级报告,并及时与局办公室衔接。因公开会、出差、办事要及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及时办理手续的交由局办公室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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