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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违法案件调查制度

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查处各类司法鉴定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做到公正处理鉴定违法违纪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各类司法鉴定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三、调查取证由市级司法局负责进行,特殊案件的调查由省司法厅直接进行或指派有关人员负责

四、在进行调查取证时,一般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调查时必须主动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同时向被调查者说明来意,交待所调查的项目、内容及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调查取证的同时,应向被调查者宣传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争取被调查者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但不准诱供,不准以座谈会、恳谈会、讨论会等形式进行。必须保护举报人权益,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调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廉洁奉公,不得徇私枉法,应对所调查取证的事实负责。在调查时,不得擅自发表处理意见。

七、凡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是证据。调查取证时应全面搜集、复印、整理各方面的人证、书证和物证。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八、调查取证时,应做好《调查笔录》工作。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出示给当事人审阅、签字。

九、调查取证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为立案处理提供依据。《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人的责任、建议处理意见等。

十、必要时,《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可向被调查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反馈,征求其意见,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情节应及时修正或及时补充调查与完善

十一、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将《调查报告》报主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对重大案件的处理,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二篇:司法鉴定所信访接待制度信访接待制度

第一条为了在信访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及接待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范围

(一)反映司法鉴定所的有关问题

(二)举报司法鉴定所管理违法行为

(三)对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五)对司法鉴定所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司法鉴定所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接待内容

接待群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的司法鉴定所管理工作方面的问题;咨询有关司法鉴定所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四条接待人员职责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

(二)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

第五条接待方式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和轮流值班制度。

第六条信访接待时间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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