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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推荐5篇]

第一篇: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2008-09-2615:33:39来源:

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株洲市荷塘区司法局

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调解制度产生的基础是封建制的小农经济,商品经济不发达,国家对百姓间矛盾的调处,有司法的途径,但人们大都回避,因为建立在这种封建制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的政治,大都俱以伦常为本,政治与家族的关系密切无比,家长、族长在维持家族秩序方面处于重要地位,家族和家庭范围内的纠纷、冲突先由族长和家长调解和仲裁,国家赋予和承认这一调解和仲裁强制力,实在不能调解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也在一定程度上以此作为根据。族长和家长对家族和家庭范围内纠纷和冲突的调解和仲裁,是中国传统社会“齐家、治国、平天下”政治理论的实践,每一家族通过调解和仲裁维持其内部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秩序方可维持。中国传统社会的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封建制的族权、父权统治基础之上,并以封建社会“三纲五常”为核心的行为规范,“礼”为其调解矛盾的依据,有其封建性和糟粕性。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间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制度。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下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矛盾激化,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但我们过去的人民调解制度,毕竟是建立在高度公有制基础之上计划经济的产物,具有行政性的倾向,并且有不明确和不完善的方面,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非常必要的。

二、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内涵和存在的缺陷所谓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津、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民间调解的延续和发展形态曾经在纠纷化解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东方经验”,被西方国家借鉴并有所发展。现行宪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明确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作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它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果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纠正。人民调解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曾发挥过重大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的法制

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事诉讼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过去,因没有建立健全的民事诉讼机制,人们在解决纠纷方面便依赖于其他机制,而一旦刚性的民事诉讼机制得以建立,人们便对民事诉讼机制进行依赖。据统计,进入九十年代以后,调解委员会的纠纷调解数量呈逐年递减的趋势,从1990年的740余万件减至1998年的526万件,每个调解人员的调解量已不到一件。笔者认为,造成人民调解机制不断萎缩的事实,主要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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