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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纠纷登记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申请调解的纠纷先进行登记,并对纠纷进行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调解范围。

二、调解前准备。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选定调解主持人,调查核实纠纷情况,拟定调解方案。

三、实施调解。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庭、室进行。调解纠纷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调解主持人在认真听取纠纷当事人的陈述后,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认清是非,明确责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消除对立情绪。要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引导、帮助当时达成调解协议。

四、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民间纠纷,或双方纠纷当事人要求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填写调解日期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多份,其中由纠纷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司法所备案一份。

五、督促履行调解协议。通过回访纠纷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督促纠纷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使纠纷圆满解决。

六、严格遵守调解期限。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月内调结。防止纠纷久拖不调或久调不决,导致纠纷激化。

第二篇:人民调解会调解程序人民调解会调解程序

一、调解员宣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宣告纠纷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对于与所调解纠纷有利害关系的调解人员或记录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3、医患纠纷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前均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

5、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书

(二)宣告纠纷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纠纷当事人应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纠纷当事人应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二、按照如下程序进行案情调查和调解:

(一)申请人陈述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与理由,或者宣读申请书并提交证据(代理人宣读的,询问申请人对申请的内容有无补充);

(二)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并提交证据(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的,询问被申请人对调解内容有无补充);

(三)调解员归纳医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询问双方有无异议和补充;

(四)双方围绕辩论焦点发表自己的意见,调解员与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单方轮流进行,书记员记录调解笔录,调解员适当宣传有关法律知识,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

(五)医患双方最后陈述意见

三、在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任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同意本委继续调解的;

(二)本案已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者解决的。当事双方争议较大纠纷,可以邀请医学专家或法律专家参加调解会;对于符合医疗责任保险评鉴会启动条件的,经办案件的调解员可以申请召开医疗责任保险事故评鉴会。

第三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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