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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完善调解优先工作机制

——以沙依巴克法院的审判实践为话语

范少罡

一、调解优先概述

(一)调解优先的定义

调解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法院工作中的调解优先,是指法院工作人员把运用法律、政策和调解技能,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做为解决纠纷和工作的首选方式。

(二)诉讼调解的优势

1、内容的包容性。由于调解强调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能动性,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诉讼更为“人性化”和包容性:一是当事人选择调解在很大程度上是欲用非明确的界线来划分和界定他们之间的关系,使这种关系处于各种有利的模糊状态;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和是非,无需像判决那样搞得一清二楚,水落石出,允许含糊一些;三是对一些争议尚无明显可以对照的法律、法规、政策,一时难以定夺的,也可不必强求明确,可妥协探索双赢结果。

2、程序灵活性。由于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调解启动比较灵活,既可由当事人申请也由法院依职权提起,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也不必像判决案件那样程序严格,可采用简便、快捷的方法,且强调当事人协调沟通,双方的对抗性可以大降低,甚至消除。尤其一些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案件,程序更为灵活、简便,效果明显。

3、公益快捷性。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永恒的主题。调解是探索这一主题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诉讼调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平衡利益的过程,而且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说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4、成本低耗性。由于调解案件程序比较灵活、简便,且效率较高,有的案作者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新疆乌鲁木齐市滨河中路655号,邮编830000;电话

18999905317;email:fsg2007happy@163.com

件半个小时或一二个小时就能成功结案。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尤其一些外地案件,当事人路费就可节省不少。同样,调解可以减少法院的诉讼环节,加快法院结案时间,使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更大、更难的一些案件中去,从而可在幅度地节约公共成本和司法资源,增强司法的公信度。

5、执行的自觉性。实践证明,凡是调解结案的,当事人执行的自觉性,要远远高于判决结案的,不少调解案件当事人还能当场兑现,真正做到案了事了。因为调解的结果其本人所认可和承诺的,而判决是法院强制的。故前者当事人一般没有抵触情绪,且没有上诉的问题,本身成本已降低,按实用主义来讲也是划算的,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和自动履行。

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完善调解优先的探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根据本辖区受理民商事案件的特点,贯彻执行最高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强化司法调解,努力提高调解能力,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调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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