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建设局领导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局党总支管理的干部进行谈话和诫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谈话主要对象是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可以扩大到其他成员。
第四条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由局党总支和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一年一次。
第五条实施谈话前,应当将谈话内容、时间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本人。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有关要求认真准备,在谈话中应当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和反映情况。
第六条谈话时,对干部的成绩和优点,应当充分肯定,予以鼓励;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提醒,帮助纠正;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局党组应当在局管干部到任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任职谈话。任职谈话一般在领导干部任职一周内进行。
第八条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决定及任职的理由;
(二)反馈群众意见,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提出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
(四)交流任职的,要介绍任职单位有关情况;
(五)听取本人的意见。
第九条任职谈话由局党总支或监察室负责实施。
第十条局党总支、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不力的;
(二)作风不实,弄虚作假,或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四)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反映较多,或不按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其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有不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
(六)不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或故意隐瞒应当报告事项的;
(七)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应当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的;
(八)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的;
(九)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
第十二条进行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本人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表态。接受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应当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做出说明。
诫勉要求和被谈话人的说明及表态,应当有专人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并签名。第十三条局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应当对被诫勉谈话人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在期限内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当督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局纪检组留存。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仙游县建设局纪检组解释。
第二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哈尔滨市林业局
fb.harbin.gov.cn更新日期:2007.8.16【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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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促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缺点错误的领导干部,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克服缺点改正错误,更好地执行和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范围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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