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抽样调查业务移交的通知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金塔调查队: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城乡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
192号)和甘肃省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甘统发【2011】
6号)文件精神,经国家统计局酒泉调查队与酒泉市统计局协商,酒泉市以县为总体的“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和“城镇住户抽样调查”两项业务,于2011年11月底前,由酒泉市统计局移交到国家统计局酒泉调查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城乡抽样调查业务移交工作,由酒泉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酒泉调查队队共同组织,由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具体负责实施,各县市区统计局继续负责城乡抽样调查移交后的常规调查并及时汇总上报国家统计局酒泉调查队。各县市区统计局及局队相关科室要以大局为重,密切配合,和谐移交,确保业务移交圆满完成。移交工作要处理好三个问题:一是处理好业务、数据衔接和历史档案、台帐管理的问题,确保移交和业务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处理好为地1
方政府服务的问题。要在完成国家调查任务的同时,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需要,积极主动为当地政府提供决策服务。三是处理好统计调查资料的连续和共享问题。县市区统计局要积极向调查队移交相关调查业务的历史资料,调查队也要向统计局提供相关调查的后续资料,确保资料的连续和完整,充分实现资料共享。
二、数据管理
为了有效地管理好有关数据,防止数出多门,对城乡抽样调查数据实行“下管一级”。即县级数据由酒泉调查队进行评估、市级数据由国家统计局酒泉调查队汇总上报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评估后方可使用。数据发布由国家调查队负责。
三、时间安排
城乡抽样调查移交工作截至2011年11月底前,2011年年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酒泉调查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
第二篇:城乡抽样调查业务移交的通知关于全市城乡抽样调查业务移交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金塔调查队: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城乡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
192号)和甘肃省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甘统发【2011】
6号)文件精神,经国家统计局酒泉调查队与酒泉市统计局协商,酒泉市以县为总体的“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和“城镇住户抽样调查”两项业务,于2011年11月底前,由酒泉市统计局移交到国家统计局酒泉调查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城乡抽样调查业务移交工作,由酒泉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酒泉调查队队共同组织,由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具体负责实施,各县市区统计局继续负责城乡抽样调查移交后的常规调查并及时汇总上报国家统计局酒泉调查队。各县市区统计局及局队相关科室要以大局为重,密切配合,和谐移交,确保业务移交圆满完成。移交工作要处理好三个问题:一是处理好业务、数据衔接和历史档案、台帐管理的问题,确保移交和业务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处理好为地1
方政府服务的问题。要在完成国家调查任务的同时,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需要,积极主动为当地政府提供决策服务。三是处理好统计调查资料的连续和共享问题。县市区统计局要积极向调查队移交相关调查业务的历史资料,调查队也要向统计局提供相关调查的后续资料,确保资料的连续和完整,充分实现资料共享。
二、数据管理
为了有效地管理好有关数据,防止数出多门,对城乡抽样调查数据实行“下管一级”。即县级数据由酒泉调查队进行评估、市级数据由国家统计局酒泉调查队汇总上报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评估后方可使用。数据发布由国家调查队负责。
三、时间安排
城乡抽样调查移交工作截至2011年11月底前,2011年年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酒泉调查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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