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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服务财政中心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和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秉持寓服务于监督之中的理念,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内部要按照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要求,共同履行好内部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乡镇财政的内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

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国库现金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财政财务等管理情况;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情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缴入库、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

(七)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八)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情况;

(十)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检查工作重点,协调检查中的重大事项等。专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监督机构、驻财政

部门监察机构、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在接受内部监督检查时,要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按要求收集和传递有关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和所属单位人员,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财政监督机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应着重对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批复等,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管理等开展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检查;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监督检查时,应着重对其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性等进行检查。

第十条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采取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业务工作程序和财政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日常监督包括源头监管、动态监管、现场核查和绩效监督。通过参加年初预算联审会议、听证会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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