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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中存在的十个问题

我通过文书处理工作感到,在公文写作中,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够规范、不合要求的问题。它影响公文的质量,有时还延误工作。下面就工作中接触到的一些情况,归纳为十个问题,谈谈笔者之管见,提供给公文撰写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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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示”与“报告”混用

••••“请示”与“报告”是两种不同的文种。“请示”是一种请求性公文,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要求一文一事,专门报请;“报告”是一种陈述性公文,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不要批复。但有的公文明明是“请示”,却偏偏将文件的标题写成“关于某某问题的请示报告”。文中内容也是两者杂陈,既有报告的成份,也有请示的内容。连有的文件,标题虽为“关于某某问题的报告”,却在行文的末尾提出好几个要求领导上批复的问题。这种“报告”与“请示”混用、“报告”夹带请示的做法,一不易被引起重视,二不利于问题的批复,是应该注意杜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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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密级的划定太乱

••••制发秘密文件必须准确划定密级。但在现行公文中,对密级的划定往往是求高不求低,以为密级越高越易被重视。现在机密件越来越多,绝密件也相应增加。如:某单位发出一个通知,即国庆前组织一次卫生突击活动,以机密件行文;有的部门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情况,有些已经在国外电台广播了,他们仍以绝密资料送阅;有些关于调整物价的文件,调价前应为绝密,但调价后有关部门仍以绝密件印发,等等。笔者认为,密级划定一定要恰当,有些文件的密级也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随之升密、降密或解密,以维护公文密级划定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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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报单位不明确

••••在现行“请示”公文中,经常出现主报单位不明确的情况,其中,主报单位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有主报单位既报单位又报个人的,等等。由于主报单位不明确,往往该办的单位没有办,或两个单位一起办,结果既造成时间的浪费,又延误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主报单位是指发文单位主要报送的单位,它负责审批或答复发文单位的请示或报告。“请示”的主报单位只应有一个,不应多头主报,以便受文单位及时处理。且“请示”件一般不应报送领导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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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示”件一文多事

••••“请示”件应一文一事,但在现行公文中,经常发现有些“请示”件,将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请示”里。如某个单位向上级机关报送关于建立一个机构的请示,该请示就涉及到编制、房子、经费、车子等多个问题,而且,这些问题行文前也没有和有关部门商量。上级机关收文后还得协调,很难避免文件在外碾转旅行而拖延时间。笔者认为,凡请示的公文均应一文一事,即使一件事引伸出相关的几件事,行文单位也必须事先协调,最好能取得一致意见后报批,切忌在一个文件中包括不相干的几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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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文时“党政不分”

••••由于行文“党政不分”,把属于政府部门的事向上级党委部门请示,党委部门只好转送政府部门,而政府部门则认为是向党委部门的请示,便搁置不问;也有以行政名义直接向党委行文、请示工作。在这类文件中,有些事项是属于党委管的,以行政名义向党委行文,就违背行文关系,党委也不便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凡是属于行政部门的事,应直接向上级部门请示,如需要党委部门知道,可用抄报形式。给党委部门的请示,一定要以党委(或党组)的名义,主送机关与落款应是同一隶属关系。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也往往有一些党政职权交叉的情况,需要党政联合发文,但这属于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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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文“长而空”,文字不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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