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局执法监察制度
为了确保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的严肃性,明确执法人员职责,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加强对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力度,形成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防止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特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监察责任追究的对象
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各镇、街办纪委、纪工委,区属各部门(单位)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
二、执法监察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的;
2、利用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或虚假证明、鉴定报告,擅自更改有关记录材料,不如实记载调查笔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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