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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着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贷款转贷中“先还后贷”造成的资金周转压力,现就在全省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为控制信贷资产风险,提高企业现金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中普遍要求“先还后贷”。但在实际操作中,小微企业由于受流动资金需求时效、“两项资金”占比、技术创新投入周期等因素制约,资金周转难度较大,有些企业被迫采取“资金过桥”等办法,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不法金融行为,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金融秩序。目前,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创新小微企业转贷方式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对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着力提高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水平,有效挤压不法金融活动生存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参加、自主决策。各地不得以试点的名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信贷工作进行行政干预。

(二)风险可控。参与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和评估试点工作可能带来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相关贷款真实性、用途、质量的控制,着力提高风险防控水平,防止出现道德风险。

(三)灵活优惠。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参与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省统一的试点政策指导下,探索形式多样的创新业务模式,不得以试点名义额外增加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首批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为主,其中,农村商业银行8家,城市商业银行2家。首批试点1年后,各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或一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除外)可自愿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参加试点。

(二)试点小微企业范围。参与试点的小微企业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小微企业的最新划型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方向、具有较好市场前景、有转贷需求的小微企业建立准入名单,纳入名单制管理的小微企业作为试点业务对象。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名单采取动态管理,按季进行检验或更新,根据小微企业经营发展以及相关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在名单中加入或退出部分企业。

四、试点模式

(一)基本思路。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转贷过程中部分还贷,以缓解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难。企业在转贷前归还部分当期贷款本金,一方面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另一方面检验企业现金流管理能力,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二)基本模式。纳入名单制管理的小微企业,可在结清当期所有贷款利息的前提下实行转贷。名单制企业当期贷款到期前,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新进行授信审查或追加贷款保证措施,审查通过新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后,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制定不同企业的当期贷款还本比例,最高不超过60%,最低不少于30%。名单制企业按规定未结清的当期贷款本金自动转入下期贷款本金。

(三)符合试点政策的现有小微企业转贷模式

1.限额循环模式。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一次性授信合同,在授信存续期间和授信额度内,允许借款企业多次滚动取得贷款资金。授信期不低于2年,不超过3年。滚动期间借款企业还本比例不高于60%,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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