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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与驻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信息交流,及时了解掌握驻在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增进沟通协作。落实督查督办事项,实施有效监督,经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专员办与省林业厅共同协商,决定实行兼职联络员聘任制度,在黑龙江省各市(县)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农垦总局、龙煤集团、哈尔滨铁路局及有关有林单位聘任森林资源监督联络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和人数

在黑龙江省各市(县)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局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农垦总局、龙煤集团、哈尔滨铁路局及有关有林单位各聘任1名森林资源监督联络员。

二、基本条件

1、热爱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熟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熟

悉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业务知识和森林调查知识;

3、从事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资格;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联络员职责

1、报告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

2、报告本地、本单位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

3、报告本地、本单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4、报告本地、本单位境内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案件和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行为;

5、协助黑龙江省专员办督促落实和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办理情况;

6、宣传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

四、联络员管理

l、联络员为兼职,实行聘任制,由省林业厅统一组织推荐、黑龙江省专员办审查合格后聘任;

2、联络员应是所在单位的在职干部,其行政管理、工作待遇、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黑龙江省专员办根据工

作需要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3、因联络员申请或其他原因需要解聘时,黑龙江省专员办应及时通知联络员所在单位,并按程序另行聘任

五、工作要求

1、联络员实行所在单位和黑龙江省专员办的双重领导,负责及时通知所在单位领导和黑龙江省专员办报告有关情况。向黑龙江省专员办报告有关情况时,同时报告省林业厅;

2、联络员每一年报告一次本地、本单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总体情况,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重大案件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可随时报告,对可能影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全局性的问题或重大案件要做到急事急报,不瞒报、不迟报、不漏报;

3、对黑龙江省专员办委托调查核实的事项,联络员应认真负责按期完成。对黑龙江省专员办要求督查督办的事项,联络员应督促所在单位认真办理,随时掌握办理情况,确保按期办结。向黑龙江省专员办报告委托事项办理情况和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时,同时报告所在单位领导;

4、联络员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形式报告有关情况,反映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经验、问题和同难,要做到实事求是,言简意赅;报告重大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真实;

5、联络员要廉洁奉公,依法监督,履行职责时必须遵纪守法,严禁以联络员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六、工作考核

根据联络员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年底由黑龙江省专员办会同省林业厅组织对联络员一年内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黑龙江省专员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2007年9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3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未完,全文共15777字,当前显示14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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