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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重在加强制度建设

中阳县金罗镇纪委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30多次提及“制度”,突出强调“制度建设”,标志着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制度建设的自觉性、积极性和紧迫感。

第一,从制度的重要作用看,加强制度建设是构建惩防体系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这一体系包括惩治和预防两个方面,由教育、制度、监督三个部分构成,其中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这三者是目标一致、密不可分,既各有侧重、各有所长,又互相渗透、互相补充、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在此体系中,制度占有重要地位、起着重大作用,堪称惩防体系之“骨架”。一方面,教育和监督需要以制度为依据和保证。只有依靠制度来实施教育和监督,实现教育和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才能保证教育和监督的恒常性、有效性;另一方面,预防和惩治腐败都要依靠制度,需要借助制度的约束和导向作用来保证权力在廉洁、务实、高效的轨道上运行,需要借助制度的制裁作用来惩处、阻抑腐败行为,并以此来警示人们,预防腐败发生。由此可见,制度不仅是惩防体系必备的实体性要素,而且是必须贯穿于其它要素和环节之中的渗透性要素,还是教育和监督有实效、预防和惩治有力度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完成好中央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就需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

第二,从制度的特殊性能看,加强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的根本需要。制度是由一定的组织体系建立和推行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明确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等特点。制度作为一种以物质、精神惩罚和组织处分为工具性手段的社会控制方式,它能强制性地纠正离轨行为,迫使人们选择、保持符合组织要求的行为路径;制度是一系列权利、义务或责任的集合,它明确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违反制度的后果,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行为导向功能;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来制定、修改或废除的,因而不会随着领导者的更换而更换,也不会随着领导者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正是由于制度具有这样的特性和功能,所以,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可以这样说,制度所特有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着它在规范权力的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决定着它在治腐防腐方面较之于其它反腐形式更能治本、更为有效。这就意味着,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关键在于抓好制度建设这个根本。

第三,从腐败的发生机理看,加强制度建设是源头治腐的重要途径。腐败的产生是腐败主体、腐败对象、腐败机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三要素中,腐败机会即制度和办事程序上的“漏洞”和“空隙”,是最重要、最关键的因素,它具有刺激主体产生和强化腐败动机并促使腐败动机转变为实际腐败行为的作用。腐败动机的强弱、腐败动机能否外化为行为、腐败动机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在一定意义上都取决于腐败机会的多寡和机会成本的高低,也就是取决于约束权力、惩治腐败的制度机制的健全程度及其约束力、强制力、惩处力、震慑力的强弱。因此,要想有效治腐防腐,就必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机会、加大腐败的机会成本为主要着眼点和着力点,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真正建立起一套让腐败主体不愿“冒险”、不敢“伸手”、不能“投机”的制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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