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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二、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应当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淄川区部门督查乡镇(街道、开发区)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为依法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一)乡镇、街道、开发区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目标完成情况;

3、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依法准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情况;

4、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5、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情况;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开展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建设情况;

4、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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