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沿海沿江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实施意见
苏交港〔2010〕77号
关于江苏省沿海沿江港口码头结构
加固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
沿海沿江各市港口(交通运输)局:
为集约使用我省港口岸线资源,提升码头靠泊能力,保证港口运营安全,按照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4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我省启动开展了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加固改造任务,结合当前港口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造原则
(一)加固改造的码头工程不得增加使用新的港口岸线,如需增加港口岸线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加固改造的码头工程必须符合港口规划。
(三)加固改造的码头工程经检测具备改造的技术条件。
(四)加固改造的码头工程具备依法应当履行的审批手续。
二、改造标准
(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后,拟靠泊的设计最大代表船型以不超过原设计最大代表船型2级为准(如1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5万吨级,5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10万吨级)。如超过此标准,应按基建程序向原立项审批部门申报。
(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中,应以拟靠泊的最大设计代表船型满载靠泊作为码头结构计算标准。
三、工作程序
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应按照《通告》精神,认真执行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
(一)设计方案审查
1、建设单位向所在地港口局报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方案(附检测结果报告),所在地港口局组织召开征询意见会,征得当地海事、航道、水利、环保、安全、消防等部门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连同通航安全论证意见,一并上报设区的市港口局。设区的市港口局按审批权限直接转报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其中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由设区的市港口局直接受理设计方案的,由其召开征询意见会,征得当地海事、航道、水利、环保、安全、消防等部门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连同通航安全论证意见,按审批权限直接报送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
已由所在地县级港口局组织召开当地海事等部门征询意见会的,设区的市港口局转报前不再召开征询意见会。
2、对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港口管理部门、咨询单位和有关专家,召开审查会议进行论证后予以批复。审查会议拟采取以设区的市为单位,集中对所有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一并审查。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
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由设区的市港口局负责。
(三)开工备案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的加固改造项目,开工前应向厅港口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开工备案须提供施工图设计批复、施工和监理合同、质量监督手续等材料。
(四)竣工验收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港口局申请竣工验收,并由设区的市港口局按审批权限直接转报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其中交通运输部负责验收的,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对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加固改造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原则采取以市为单位集中验收。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港口码头改造意见抄送:各有关县(市)港口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0年9月7日印发
第二篇:交通运输部--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交通运输部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
2009年10月20日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节约岸线资源,保证港口作业安全,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沿海港口靠泊能力核查工作和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
(未完,全文共9741字,当前显示149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