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授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小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符合《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小企业界定标准中的企业、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我行小企业界定标准调整,本标准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保授信是指若干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协商确定授信额度,向我行联合申请授信,每个借款人均为联保小组其他所有借款人以多户联保形式向我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我行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五条小企业联保授信实行企业申请、多户联保、按约还款、互相监督、责任连带、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六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业务的企业和法人组织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
(三)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流通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
(四)企业在我行信用风险评级原则上在c级(含)以上。
(五)企业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况。
(六)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
(七)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八)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
(九)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结算业务须在我行办理。
(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的个体经营户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龄在20(含)至60周岁(含),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机构颁发的暂住证并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信用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有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并愿意接受我行监督。
(五)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
(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业务在我行办理。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第八条联保小组的设立。联保小组按照“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合同”四个基本程序设立。
(一)自愿组合。联保小组成员,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自我寻求合作者或通过有关部门牵线搭桥的方式,自愿达成设立联保小组的意向,并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参见附件1-1)。
(二)递交申请。向我行递交设立联保小组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我行对借款人递交的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设立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1.借款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2.联保小组成员最低不得少于3户,最高不得超过7户;
3.联保小组成员一次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保小组(含我行或其他银行的联保小组);
4.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
5.联保小组成员的法律主体资格原则上应相同,尽量选择经营实力相当的成员组成联保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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