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的通知
苏卫农卫„2008‟11号
各市卫生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家颁发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江苏省范围内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对于乡村医生人数较少的城市辖区,乡村医生考核可由该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考核活动的负责人应在考核委员会中产生。
第十条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第十二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根据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任务和乡村医生各自的职责分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相关工作任务;
(二)业务水平考核。考核内容应以实践技能考核为主,根据需要可组织理论考核。考核委员会确定乡村医生考核题库,乡村医生从中抽取若干考题现场应答;
(三)学习培训情况。乡村医生应提供本轮考核期间至少一次参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相关证明材料交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五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两方面均达到基本要求的,考核结果定为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未完,全文共12204字,当前显示146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