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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城县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考察识别干部暂行办法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干部政治上过得硬的问题,真正把干部队伍建设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骨干力量,根据《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考察识别干部应坚持的

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调查研究原则;

(三)重视证据原则;

(四)程序合法原则;

第二条考察识别的具体内容:

(一)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政治立场和现实表现情况;

(二)在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部署中是否存在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或临阵脱逃等情况;

(三)有无参加民族分裂主义、非法宗教活动或包庇民族分裂分子或知情不报等情况;

(四)斋月期间本人及亲属、子女是否“封斋’’;

(五)党员干部是否信教、参加地下讲经活动或印制非法宣传品、音像制品等;

(六)有无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言论;

(七)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中是否存在造谣、信谣或参与打、砸、抢、烧等;

(八)本人及家属、子女、亲属是否参加危害社会稳定的活动;

(九)所负责的单位是否存在危害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言行、政治自由化言论及所负责单位各民族干部职工团结情况;

(十)其他表现情况

第三条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考察识别干部工作由组织部门和各级党组织负责,基层党组织或党员干部掌握到有关情况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县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报告,组织部门掌握到相关信息后要及时进行甄别,经集体研究后,进行考察了解。

第四条考察结果的处理。经查实的,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处理依据。经组织考察或专项调查证据确凿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和党的组织参加动乱反革命暴乱活动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

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维护稳定的责任,严肃党纪政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各级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硬任务,严格按照“抓早、抓小、抓快、抓好”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局势稳定。

第五条维护稳定工作实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导致社会稳定局势受干扰破坏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中央和区党委关于维护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以致引发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稳定案(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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