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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预防为主,群众监督警钟长鸣

第一篇:反腐倡廉预防为主,群众监督警钟长鸣反腐倡廉预防为主,群众监督警钟长鸣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或者侵害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职务犯罪的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主要发生在一线执法业务工作部门的执法环节上,问题的性质是触犯刑律。其具体表现为主体利用手中职权直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徇私枉法,进行权钱交易。

2)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问题的性质是严重违反法律规范。其具体表现是利用职务特权,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受到财产、人身及秩序上的损害。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背“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要求。由于行为主体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程序不公正,从而导致实体公正也无从体现,直接影响了行使职权的客观公正。亵渎了公权力的尊严,而且损害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荣誉和形象。

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和心理状态。

3)客体。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职务犯罪可分为哪四种/

1)贪污贿赂犯罪。

2)渎职犯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

第二篇:反腐倡廉,警钟长鸣反腐倡廉,警钟长鸣

“廉洁”一词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伟大的诗人的屈原《楚辞*招魂》:“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末沫。”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也就是说不接受他人的馈赠的钱财礼物,不让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沾污,就是廉洁。于此相对的就是“腐败”二字。“腐败”最早是指有机体的腐烂,世间上所有有机的事物,花鸟虫鱼,亦或是我们人类本身在内部生命现象消失,后者说失去生机之后,都会遭到外界物质的侵蚀,慢慢腐朽,直至消失。当腐败一词被延伸后,常指文章内容的陈腐;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人的思想陈腐或行为堕落。了解了“廉洁”和“腐败”的意义之后,我们才能深入分析现今社会的腐败现状,进而探索反腐倡廉的前进方向。

现今的腐败往往用于形容贪官,我们用中国的文字结构来分析“贪”字,就是说,人们每天都想到一个很宝贝的东西。而所谓的宝贝就是因为少才能称之为宝,所以人们其实都是想得到本不属于他应得的东西。这就是人的贪欲所造成的永不满足阴暗心理和私心极欲的空涨恶习,从而也就形成了贪污腐败的极坏恶性。

在我们日常的工作和学习当中,我们必然会面对各式各样的诱惑和困惑。当我们在解决这些困惑的时候,就要面对诱惑的干扰。怎样才能真正的做到莲出淤泥而不染,这才是真正的考验一个共产党员的党性和品德的高尚所在。然而可惜的是,总有这样的一些人面对诱惑极难自控,面对利益总是占有欲极强。无论是从建国初期我们党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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