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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和谐医院临时用工人员考勤暂行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我院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制,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临时用工人员,是指与我院建立岗位合同未纳入正式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但不包括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我院所有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认真自觉地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在工作时间干私事。

第四条,考勤工作由所在科室负责实施并管理临时用工人员。

第一章考勤内容

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上、下班制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严格考勤。

第六条,考勤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考查我院临时用工人员遵守作息制度的情况,包括迟到、早退、请假、超假、销假、旷工、各类假期及调整工资标准等。

第七条,作息时间。执行我院院部制定的作息时间表。(因工作需要的值班和加班,时间另行安排)

第八条,在上班时间未按时到岗者,以迟到计;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以早退计;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就医(凭病历等证明),须履行请假手续,以事假、病假计。

第九条,凡因公出差、由医院或相关科室派出参加业务学习培训等的人员,按出勤计。

第二章请假手续

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凡因事、病假不能到岗工作,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能休假。

第十一条,因事、病需请假者,必须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因急诊住院、交通误点等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时,方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二条,请事假、病假者,1天以内须向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附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超过3天,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三条,请事假、病假期满后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销假,既不履行续假手续,又不按时返岗工作者,以旷工计。无故不到岗工作或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看病而没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三章罚则

第十四条,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下者给予口头批评和警告,3次以上者每次扣发10元。年度内迟到和早退次数累计超过15次,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取消续签下期合同;年度累计超过30次,视同自动离职。

第十五条,事假。每月内事假每天扣发20元,事假年度累计超过15天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取消续签下期合同,事假年度累计超过30天,视同自动离职。

第十六条,病假。1天以内不扣发工资;3天以内扣发病假期间的3天工资,3天以上10天以内,除扣发病假天数的工资外,扣发当月工资的10%。年度内累计15天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取消续签下期合同;年度累计超过30天,视同自动离职。

第十七条,旷工。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情节严重者扣发3倍日工资(日工资按当月总收入除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年度内连续旷工2次、累计超过3天者,视同自动离职。

第十八条,严禁在工作岗位打牌或酗酒,违者罚款10元/次。月累计超过三次者,罚款当月工资20%。违犯5次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考勤结果将作为我院临时用工人员工作考核和兑现薪酬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考勤登记表》每月由科室考勤员统计一次,月底汇总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一条,《考勤登记表》必须如实填写。发现填写不真实或涂改考勤登记表,对被考勤人按旷工处理,并按科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处罚考勤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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