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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农发行民主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组织机构设置“有些空”。《工会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事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单独或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下设财务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工会小组

等组织机构。从当前基层行情况看,会员大多在25人左右(含社会化和市场化用工),虽建有工会委员会,但机构未建立,即使有,大都不尽完善,履职到位差。

工作职责履行“有点软”。目前,基层行人数有限,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等全是兼职,且这些人大多是主管或业务骨干兼任,在业务岗位上有相应职责,很难按照《工会法》、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分配落实工作任务,对人物是否完成没有硬性考核奖惩。

民主制度落实“有所堵”。一方面,部分基层行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建立职工工作评价机制和提合理化建议的激励机制等基本制度办法,加之职工对民主管理缺乏足够的理解和认识,导致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缺乏基础。另一方面,在民主管理推行过程中形式比较单

一、渠道不够畅通,职网工大会制度、提案征集制度、行务公开制度等落实到位差,有时把应由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放在支委会、行务会上讨论决策,有行政化倾向

职工权利兑现“有时难”。由于基层行对应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认识模糊,职工民主管理意识不强,工会干部对最基本的职工大会召开形式、内容、程序、操作方法不了解、不熟悉,有的甚至不知晓。有的工会组织在答复职工提案时含糊其词,没有实质内容;有的行虽对提案作了明确答复,但会后没有及时办理,或者没有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职工对实现民主权利信心不足。

针对基层行民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特提出“四个四”对策:

首先,坚持四项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党领导原则。工会组织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政治问题,任何工会组织都必须坚持,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发行更不能例外。二是坚持依法原则。特别要依据《工会法》、《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将职工民主管理的一切活动置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保护和制约下,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与民主管理的关系。三是坚持群众路线原则。即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评判标准,尊重职工,爱护职工,最大限度地发挥职工在改革发展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工作有效开展。四是坚持“双赢”原则。工会组织在维护和实现职工权益的同时,绝不能忽视大局利益、单位的整体利益,要以全行、以及全体职工为重,以构建和谐、推动业务发展为重,统筹安排,做到职工发展与单位发展二者兼顾。

第二,保障四项民主权利一是知情权。对支行的经营情况、内部管理、业务费用收支、涉及职工个人利益的相关事宜等要通过定期行务工开等形式向大家公布,让大家知晓,主动要求职工听取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参与权。对涉及职工劳动管理、报酬、福利、支行的重大决策、相关制度的制定执行等,要交予职工大会讨论,充分发挥大家的力量和智慧,共同为支行的有效管理出谋划策。三是表达权。特别是涉及支行业务发展、干部评议,以及政策性制度的贯彻落实、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事宜,让大家提出各自的意见,有主张自己权利的平台。四是监督权。首先要将支行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做到公开化、透明化,让干部职工都参与进来,有民主监督的机会;其次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见,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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