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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

(京工发[2002]3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暂行)办法。

一、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

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民主管理,是各级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共同的责任。

1、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充实职代会内容。

2、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

(1)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如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职代会具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

(3)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配售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3、国有企业改制后,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根据改制后企业的性质和类型,规范职代会的职权,落实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职代会除继续坚持《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外,还有对企业重大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以及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等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问题的审议建议权;集体合同草案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的选举、更换权;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权;对企业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企业(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监督权。

4、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代会职权应与其管理权限和所代表的职工范围相适应

二、集体、集体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

1、集体企业的职代会和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未改制的集体企业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1991]88号令)规定执行。要结合改革的实际,根据近年来陆续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充实职代会内容。

2、正在改制中的集体企业,除继续执行《条例》对职代会规定的职权外,要重点抓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破产、搬迁和企业减员、分流安置等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权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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