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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5]5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5]144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现就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的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山垅田、水浇地、旱地、菜地,下同)年产值划分为五等:一等每亩1600元,二等每亩1500元,三等每亩1400元,四等每亩1200元,五等每亩1000元

二、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25倍合并计算;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菜地的青苗补偿倍数可以适当提高

三、征收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规定执行,其土地补偿费根据相应等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比例确定

四、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以上述耕地年产值为基础,进一步做好农用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工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进行测算。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征地补偿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二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

准的通知

闽政〔201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征收土地使用的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由每亩1000元调整为1100元。各市、县(区)应在此标准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因素,划分区域范围,具体确定各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

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二、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为每亩27500元。各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等有条件的区域,应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区片,在最低标准之上制定具体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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