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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研究

作者:丁学梅

时间:2012-07-1

2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大|中|小】

[内容摘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加强了对案件办理质量的考评,其重要性自不必多说。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考评机制正从单纯的结案后对案卷的考核监督向办案过程中的评价管理方向延伸,科学构架考评指标、程序的和充分运用考评结果,是体现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执法能力的建设,关系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考评与监督管理考评指标考评程序考评结果

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质量体现着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执法能力的建设,办案质量的优劣关系着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加强了对案件办理质量的考评,其重要性自不必多说。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考评机制正从单纯的结案后对案卷的考核监督向办案过程中的评价管理方向延伸,因案件考评可促内部监督,案件管理可促质量考评,监督管理自然成为案件考评的应有之义。本文以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开展案件质量考评实务为立足点,对新形势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作粗略探讨。

一、案件质量考评指标的建立

质量指标是案件考评的重要依据,它的建立发挥着规范办案行为、引导质量提升、统一执法尺度、优化资源配置等一系列实质性作用,且数值计算与指数合成的方法简便易行。笔者认为,科学完整的案件质量考评工作指标应涵盖程序和实体质量、效率和效果质量、微观和宏观质量。以确保能充分地、全方位地、多侧面地对案件办理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

(一)程序质量和实体质量

评价案件质量,必须综合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因素,因为除了要解决好程序严密性问题外,还应解决好规范性问题和案件审查能力性问题。早在2007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就结合刑事诉讼法和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台了《办案工作流程》,详尽规定了各业务部门各个办案环节中必须要完成的“规定动作”,严密了执法程序,为案件质量考评的程序质量制定了明确、规范、细致的考评标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确需及时更新和改进。

一般而言,实体质量主要是对事实和情节的认定是否正确,证据的收集审查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是否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等。与程序质量考核不同,实体质量指标较难统一和量化,且不易操作。如何在实体质量要求的框架内,构建考评指标体系并使其具有可操性,笔者结合基层院多年案件考评实践,认为可定立3个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2个三级指标。3个一级指标是指错案,包括法院宣告无罪后未抗诉的;撤回起诉作撤案或绝对不起诉处理的;自侦案件作撤案或绝对不起诉处理的。4个二级指标是指严重错误,包括定性被法院改变;量刑情节被法院改变;部分事实法院未采信;抗诉、追捕、追诉、纠违等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责未切实履行的(当然上述问题均需经特别程序认定确属指控存在问题)。2个三级指标是指一般性错误,包括法律文书有瑕疵,工作文书有重要瑕疵。

(二)效率质量与效果质量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的核心,二者最佳的结合应为在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效率,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保证公正。笔者认为,办案效果应是司法效率的应有之义,如果将体现办案数量和办案时间的要求定义为狭义的效率的话,那么办案效果则体现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时,效率质量指标是可以明确和量化的,应包括简易程序案件平均办理周期,普通程序案件平均办理周期,结案率(结案率=结案/新收+旧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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