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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0年10月17日鄂政发〔2000〕6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鄂发〔1999〕19号),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省政府研究制定的《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改组企业的范围和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

改组企业,是指进行国有经济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破产、兼并联合、租赁、出售和进行公司制改造等。

国有企业改组时,要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要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妥善安置分流职工,坚持促进企业改革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重,切忌急功近利。要依据《劳动法》、《破产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章、政策,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资金安排落实。任何企业都不得以改组为由,随意辞退职工。

国有企业改组时,应按上述原则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去向、再就业措施和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待遇、安置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安置方案的制度及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分类制定企业安置职工的具体办法。

二、在岗职工的安置

国有企业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应采取下列办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一)改组后的企业应实行竞争上岗办法,优先录用原企业的职工,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二)对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合同的职工,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向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程序,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标准,一般应按人均不超过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但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被录用的原企业职工应获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而原企业又无力支付的,经按法律程序协商确定,可作为改组后的企业对职工个人的负债,企业应分期分批还本付息,也可本着职工自愿的原则转为个人股份。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内退职工和企业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

企业改组时,也可以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内退职工生活费和向社会保险机构预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缴费比例、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和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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