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务员考核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自从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建设也有了明显进步,但还不够完善,在考核制度的设计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公务员考核问题对策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提高政府绩效的重要手段。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评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公务员完成岗位目标的过程进行考察,对其成绩和贡献作出评价,并根据这种评价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加强和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评估对建设高效廉洁政府、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增强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的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公务员在录用、晋升和调入之前,也需要对人选进行考察。
公务员考核制度主要由下几个要素构成:
1、考核对象和考核主体。考核对象是已确定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其中又分为非领导成员和领导成员。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本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和本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考核委员会。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主管机关,即按管理权限管理领导成员的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
2、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考核形式。考核形式主要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形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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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核的程序和方法。从理论上来说无论是定期考核还是平时考核都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但由于平时考核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故一般在考核制度中都不明确规定平时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而只对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方法作出规范。
5、考核等次。考核等次是公务员员定期考核结果的一种概括性反映,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6、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如何使用,关系到考核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所以一般都把考核结果使用作为考核制度的一个重要要素。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所面临的问题
1、考核内容缺乏量化指标,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准确
新《规定》第二章第四条首先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接下来的有关条款只是对德、能、勤、绩、廉五大考核内容作了些定性说明,缺乏细化的指标设计,定性有余,定量不足,无从把握,操作起来比较困难,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准确。
2、考核标准不具体,等次难以区分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覆盖面广,层级复杂,因此考核的标准必须科学、合理。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仍然过于笼统。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分类、分层次考核的基本要求不明确。这种笼统、不细化的考核,不仅违背了考核的目的和原则,达不到考核的效果,而且也使考核失去了严肃性,降低了公务员参与考核的热情。并且在实践中,由于有规定,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再加上考核中基本称职和真正不称职的公务员都是极少数,所以,绝大多数的考核等次都集中在称职和这一层次上,从而造成绝大部分集中于称职的大平台,没有达到考核的实施目标。
3、考核结果的等次依然偏少,不利于考核激励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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