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所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首次考核、增项考核、到期复查考核、生产条件变更考核申请应验交下述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还需同时递交生产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书》;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自我评价记录表;
4、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至少两名,必备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免于型式试验的除外)(适用于首次考核、增项考核,型式评价报告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6、按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型式试验报告(适用于到期复查,对于系列产品,只需提交代表性产品的报告,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7、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到期复查、条件变更);
8、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如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复印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9、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如有国家规定必备条件的还需递交考核必备条件自查报告;
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简化考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合格确认的凭证复印件,政府部门连续抽查合格报告复印件,增项考核的同系列产品许可证复印件)(适用申请部分考核和书面确认)。
(二)其他变更(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等变更)考核申请应验交下述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还需同时递交制造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变更申请表;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简化考核申请;
4、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文件如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级单位批文或股东大会决议等)(适用企业名称变更)
5、变更后的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
7、变更后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复印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第二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一、总项目名称:
分项目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二)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四)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五)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四、实施机关:
(一)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内计量器具的生产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外计量器具的生产单位,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五、许可程序:
(一)受理
1、申请单位向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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