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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研究与分析范文

为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一)合法性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实解决企业有关社会保险欠费欠帐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性原则。确定经济补偿、离岗退养等相关待遇,要与企业改革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产权转让收益情况相挂钩。

(三)积极稳妥原则。要在明确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凡是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不具体、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实施企业产权变动。

二、职工安置程序

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履行如下程序:

(一)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各类人员基本情况表(企业职工、离休、退休人数及各类人员的花名册)、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和金额、离岗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离退休人员安置管理有关费用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要进行安置成本测算,明确资金落实情况、实施的步骤和时间等。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应与企业工会协商,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三)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通知职工本人。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以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基准日期。

三、分类安置职工

(一)企业改革时应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含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月工资标准根据出让国有产权收益情况,原则上按600—900元(含100元医疗补助费)的幅度确定。

企业改革前生产正常,效益较好,不拖欠应缴纳税费,职工工资较高,转让国有产权收益较高,有足够支付能力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按上述标准执行的,其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范围,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确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个部分组成。

以下情形均视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1)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2)因成建制调动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3)原固定工的连续工龄年限;(4)职工因组织原因离开企业期间的工作年限。

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如请长假、停薪留职等)的年限,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

改革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新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改革时已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改革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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