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加强教职工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各项工作秩序,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感,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也为教职工评职、晋级、选优和津贴发放提供准确的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特重新修订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各类假期的规定及请假期间待遇
1、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不能正常上班,可请事假。请事假时,无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亲自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请事假必须填写统一的请假条。按教职工管理权限报领导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事假一般为一周以内。事假一月以内工资照发,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学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2、病假
教职工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可请病假。病假在三天以内,由学院卫生所出据病休证明;三天以上须持有医疗保险的指定医院诊断书(急诊可提交其他医院诊断书),经院卫生所审查盖章,按权限批准后方可休息治疗。
根据国发[1982]52号和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规定,病假两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减少工资基数为职等工资、职等津贴、10%工资。
3、婚假
根据文件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准假3天。
根据2002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
4、产假
根据1988年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产,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2002年《黑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依法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延长到半年,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5、丧假
根据[1980]劳总薪字29号和[1980]财企字41文件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逝时,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可以准假3天(如果路途较远,另给予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6、探亲假
凡工龄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的,可享受探亲假。
两地生活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期间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等工资、职等津贴、10%工资三项之和)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凡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都安排到寒暑假期间内,但要履行请假手续,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否则不予报销探亲费。
凡休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者,按所休假天数扣发岗位津贴和误餐费。
二、考勤办法
1、学校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杜绝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未完,全文共8179字,当前显示144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