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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09.20

第一篇:泰安市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管理规定09.20泰安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泰政发[2009]77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概念】

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明确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建筑朝向】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含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至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含阳台)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平高度。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若干层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大于8米。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相对面的宽度每处不超过10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当建筑女儿墙顶部设有透空栏杆时,透空栏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栏杆透空率不应小于70%)。第六条【南侧各类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

南侧各类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生活居住类建筑为中小学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7倍;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和托儿所时,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8倍

(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其中,高层建筑长度不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1倍;建筑长度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

(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含36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36米。其中,高层建筑长度不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9倍;建筑长度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

(四)建筑退让间距符合上述要求的同时,必须同时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

第七条【南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

南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南侧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

1、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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