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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思考[★]

第一篇:关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思考关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思考

一、我国税收征纳关系的现状

税收征纳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新《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限和责任,税收执法程序及纳税人的权利保护等方面都作了科学合理的规定。该法的颁布完善了我国的税收执法运行机制,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税款的及时入库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虽然我国在税收执法上已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但是在实际的税收征纳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双方关系有时较为紧张,影响了税收工作效率。从纳税人方面来看,纳税意识还不强,普遍认为纳税只是一种负担,是一种义务,由此导致一些偷税,逃税,欠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还不够强,“衙门”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体现在工作中就是办事程序人为复杂化,纳税手续繁琐。有时甚至出现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收关系税、人情税、态度税的现象。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常常自认为是国家权力的化身,有时不免态度生硬,盛气凌人,不太尊重纳税人。现实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既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影响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二、构建和谐证纳关系的重要意义

(一)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本质是要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关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诚信融洽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和社会基础,并且,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个过程,是一种目标与方向,是各种关系的综合反映。从法律角度来说,法制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立法、执法和守法从根本上说来,就是社会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配置愈公平、愈合理、愈透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愈协调、愈顺畅。执法和守法就是对权利义务关系配置的遵循和实施。税收征纳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历来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说和谐征纳关系也就成了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是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的有效途径。从纳税人这方面来讲,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能大大提高纳税人的学税法、懂税法、守税法的意识,有效减低纳税人的逃税心理,减少偷逃税现象,使“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的观念深入人心,变“要我纳税”为“我要纳税”,促进纳税人诚实申报,诚信纳税,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征管。这样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阻力减少了,也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

从税务机关这方面来讲,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营造了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这样就不需要税务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征、管、查”,税收也会有大幅度地增收。有助于推进税务机关进一步改革,精减机构,减员增效,降低税收成本。

三、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几点浅见

如何协调化解征纳矛盾,逐步形成一个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新型税收征纳关系,是税收管理所面对的迫切而重要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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