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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0311

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快城镇化步伐,更好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和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提出如下意见:

一、置换对象

经批准已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处于旧房拆迁范围内可以复垦为耕地,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有置换要求的农户(非农户只限于原户主或继承所得)。

对自然村整体搬迁户、集中连片搬迁户、重点建设拆迁户、下山移民(地质灾害避险)户,优先予以安排。

凡列入置换对象的,其非住宅房屋和附属物必须同时置换。

二、置换方式

在中心城区、中心镇和镇置换农民保障性住房。

三、置换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置换对象,以户(已有宅基地的以宅基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复为准)为单位,向所在村书面承诺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并提出自愿置换的申请。

2、审批。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审核,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初审。乡镇(街道)政府初审同意后,汇总报市农村宅基地置换领导小组审批。

3、公示。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置换对象,在所在村张榜公示10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人口、旧房面积、置换地点、旧房处理等。

4、签约。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到所在乡镇(街道)签订置换协议。签约时由所在乡镇(街道)代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1

件。到市农村宅基地置换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5、注销。办理置换手续的同时,由置换对象向所在村申请注销原产权证,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汇总报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注销。

6、结算。换房户将宅基地及周边区域复耕并通过验收。换房户择房、结算差价、办理权证。

四、置换政策

1、在本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区置换,放弃宅基地占地面积在50—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享受建筑面积75平方米(在中心镇、镇置换为90平方米)成本价住宅一套;面积在80—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享受建筑面积90平方米(在中心镇、镇置换为120平方米)住宅一套;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上,享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在中心镇、镇置换为140平方米)住宅一套。实际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宅基地占地面积部分,按拆迁价补偿。

2、被置换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占地面积以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补偿。市区公寓房置换成本价按2300元/平方米结算(一年一定),中心镇按2000元/平方米计算,一般镇按照1800元/平方米计算。实际置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合法宅基地占地面积部分,按3300元/平方米结算,车库、地下停车位按1500元/平方米计算。鼓励办理住房按揭手续。农民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

3、已签订拆旧建新协议,审批宅基地的,按原协议执行,原有房屋不作补偿,也不享受置换政策

4、对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在市区保障性住房区置换的,复垦指标归市政府调配,对所在乡镇(街道)给予每亩2万元奖励。

5、对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农户,承诺放弃宅基地申请,在下达计划内,按人均25㎡置换公寓房建筑面积,就近安置一套公寓房。有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个置换人口:

1、持有准生证,已婚未育的夫妇;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3、符合国家晚婚规定条件结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下列情形可以计入置换人口:

1、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

2、原有正式户口按规定已将户口迁往大、中专学校的学生;

3、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被劳动教养或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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