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陕西省对不符合保外就医的5名原厅局级罪犯重新收监

2014年09月27日15:43:16来源:新华网

分享到:38

新华网西安9月27日电(记者石志勇)记者日前从陕西省检察机关获悉,自2014年3月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目前已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5名原厅局级罪犯和8名原县处级罪犯重新收监。

据了解,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工作中,陕西省检察机关对全省“三类罪犯”中108名暂予执行罪犯,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了重新体检,对经医院诊断并经法医审核后认定“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40名罪犯已监督收监,其中包括5名原厅局级罪犯和8名原县处级的罪犯。

在此次专项检察行动中,西安市检察院会同沙坡地区检察院,在对西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因受贿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病暂予监外执行核查中,发现其保外就医期限已过但未被及时收监的情况后,立即建议监狱部门对其收监执行。安康市检察机关在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紫阳县法院在2011年至2013年审判的金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等3起贪贿犯罪在作出有罪判决后,均以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遂对3起案件细致核查后认为,3名罪犯病情未达到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程度,并及时向紫阳县法院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监督对3名罪犯依法收监。

在专项工作中,陕西省各地检察机关还发现个别存在以假立功减刑、严重违反规定保外就医等案件线索,这些案件目前正在办理之中。

第二篇:黑龙江省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管理条例【发布单位】

808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11-03【生效日期】

1997-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证正确适用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律规定,提高执法水平,促进罪犯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省区域内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均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办理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工作,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五条第五条公安机关和监狱必须对被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考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假释、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章减刑、假释

第六条第六条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第七条第七条监狱对罪犯实行考核制度。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和立功表现,应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确认。考核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掌握考核标准。


(未完,全文共8165字,当前显示142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