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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当前,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与社会转型、经济接轨和利益调整密切相关,纵观我镇近几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共同的目的性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之所以能够聚集在一起的基础,也因此他们更容易引起共鸣,同气相报,同声相应。每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共性的问题都是与权益息息相关,有的涉及经济利益,有的关系民主权利。人民群众非常重视自身的权益,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解决时,他们往往在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信多不信少、信闹不信息的偏差思想支配下,聚集一起,群体上访,希望通过过激的行为来解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我镇2008年在镇中心校发生的“12.31学生伤亡事件”,死者家属在赔偿问题上与校方达成初步协议后又翻悔,继而组织了亲朋好友上100人赶赴到火葬场阻止火化,并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问题虽然得以解决,但给我镇带来较大的不良影响。又如今年7月28日,在我镇万寿村发生的“7.28儿童溺水死亡事件”也同出一辙,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通过长达4天的疏导、解释和协调,才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具有规模的广泛性。一起群体性事件,往往聚集参与的人数少则十几人、几十人,多则上百人,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操纵者、组织者、策划者,也有骨干和一般成员。其组织、煽动及闹事的骨干成员中,有的是被调整下来的基层干部,有的是游手好闲之徒,有的是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过或系“两劳”回归人员,还有的是仇视党和政府的不法分子,其中掺杂着个别反动非法宗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一旦发生闹事事件,他们混迹于群众中间,蛊惑人心、煽风点火、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我镇简湾村委应群众要求,为改善交通条件,采取“以林换路”的方式,在置原简湾村林场场长将村有林木出售给本镇一修路人并签订了合同而不顾,又将处于纠纷中的村有林木以同样方式出售给了外地的另一修路人并签订了合同,“一女二嫁”并产生纠纷。今年3月的一天,在三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前一合同的买方当事人组织了社会上30余名各类人员前去砸了后一合同买方当事人的修路机具后,准备上山砍树,几个生产小组的村民闻讯纷纷操起锄头、棍棒前去阻止。镇政府接报后迅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机关人员前去控制和平息事态。通过数小时的疏导、劝解和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才使三方坐到谈判桌前。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在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是有组织的,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指挥者和骨干成员的控制和影响,已由过去的较松散型向相对有组织的群体性转化,形成“台前”与“幕后”呼应。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由社会上或出自农村里的一些所谓“能人”、“大款”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筹划、指使、煽动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站在“台前”设置障碍,甚至制造事端,并且前后呼应,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有的还集资上访,寻求媒体支持。

(四)具有行为的公开性。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都自认有理,因此他们毫无顾忌,行为偏激,以公开形式聚集、串连、打横幅、呼口号,甚至不惜违法使用暴力。如发生在社区的因农网改造产生的“普非电价争议纠纷”,两名主要当事人在长达8年中代表20余户动力用电户不断上访,并以公开形式聚集、串连,甚至在座谈会公然打出“喊冤”、“反电霸”等小横幅,高呼“抗电八年,还我公道”等口号。

(五)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随着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独立,一些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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