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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园林绿化工程市场整顿自查阶段情况汇报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绿地内的土方工程、树木和花卉等植物种植工程;

(二)各类绿地内的园林小品、小型园林建筑、喷泉、水景、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人行桥梁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

(三)各类绿地内的给排水灌溉、设备安装等附属设施工程。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按照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工程站)具体实施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过程监管,协同实施本办法。(本条前二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统称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生产条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第六条(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要求)设计人员、监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活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应参加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从业档案。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资料要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安全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安全质量文件真实、完整。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条(管理协调责任)建设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全面管理协调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

第九条(依法发包)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施工,不得将项目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条(施工许可和审图要求)在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绿化市容工程管理站办理园林绿化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等手续。园林绿化施工图中涉及房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图机构审查认定,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开工信息报送)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工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信息报送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有建筑物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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