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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内容

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汕人社〔2011〕3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5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制定了《汕头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反映。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汕头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汕人社〔2011〕3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5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直接纳入人员

(一)申请

由直接纳入人员原单位或者本人(委托人)携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档案原件,有退休证的应提供退休证,向原单位所属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未参保人员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直接纳入审核表》)。

(二)受理

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说明原因。

(三)审核

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出具《受理回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在《直接纳入审核表》出具审核意见。

(四)公示及审批

申请人资格审核完成后,所属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五)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工作日内对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

(六)资料移交

在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同意直接纳入申请人的《直接纳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移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同意直接纳入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原所属单位或委托人)

(七)核发待遇

申请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接收审核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为申请人建立参保关系,并按照汕人

社〔2011〕320号第三点规定核发待遇。

二、缴费纳入人员

(一)缴费申请

申请人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1、已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现参保单位向所属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省驻汕单位人员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未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参保现已停保人员),须先将档案移交至本人原单位所属的档案管理机构代管,由档案管理机构向所属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3、申请人可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以下简称《缴费纳入审核表》),并携下列资料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1)《缴费纳入审核表》(一式三份)

(2)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个人档案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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