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多伦县统计局执法主体性质: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监督和咨询机构,是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4项)
1、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
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
数据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部门、单位
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2)《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统计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
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所采
集的统计资料,以集体研究或者个人臆断确定统计数据自行修改统计
资料的;
(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七条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统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所采集
的统计资料,以集体研究或者个人臆断确定统计数据自行修改统计资
料的;
(二)利用职权指使、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
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统计人员对领导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不拒绝、不抵制,参与
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
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处罚种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地方、部门、
单位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
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
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者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
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
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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