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街道绿地、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机关企事业单位庭院绿化、公园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绿化等建设工程项目均须接受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园林植物种植工程;
(二)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假山叠石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
(三)绿地给排水、绿地护栏、花坛、园路等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第四条赣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依法对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应到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填写“赣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二)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建设工程项目明细清单及工程预(概)算;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证书;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五)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对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证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赣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要求的项目,签发“赣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补充文件资料通知书”。
第九条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及时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在承接监督工程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针对工程的特点,编制质量监督方案,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质量监督方案应将下列内容列为监督重点:
(一)绿化工程施工前的土壤处理;
(二)种植穴、槽的挖掘;
(三)苗木质量;
(四)苗木栽植;
(五)园林土建工程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等。建设单位应将质量监督方案及时转交相关的监理和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开工前,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该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将时间通知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参与各方到场。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各方介绍相关情况:
1.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及建设参与各方的人员;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3.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介绍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公布质量监督方案,听取各方意见。
(二)审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结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管理制度。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
(四)审查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各方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材料员、施工员、安全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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