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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数

2011-3-16点击:146

2【项目名称】

企业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缴费

【实施依据】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办发[2000]17号)、《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发[2008]33号)

【申报对象】

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其它城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申报材料】

单位财务凭证中职工工资发放表。单位申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提供申报材料到缴费申报部门申报缴费核定;

2、缴费申报部门依据参保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后,予以单位及个人缴费核定,为参保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

3、参保单位凭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核定单到相关部门进行缴费。医疗保险费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缴费,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到地税进行缴费。

【办理时间】

每月1---15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社保局二楼、四楼

【办理机构】

缴费申报处、本钢分局

【查询电话】

281807

7、2843133

第二篇:社保基数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为4201元。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2011年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2603元。

★本市城镇和外埠城镇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的税前平均数为准。若无法确定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第一个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在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参保单位于每年的三月中旬至四月中旬到社保中心核定参保人员新一年的缴费基数。

★新参保单位首次办理人员增加:在本市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需填写表

二、表十一,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在本市参加过社会保险的携带转移单并填写表十一;在外省参加过社会保险的必须是本市城镇户口方可转入。办理时间为每月2-28日,遇法定节假日以通知为准。

★参保单位再次办理业务时需到二层收缴业务窗口。

★新参保单位首次办理人员补缴:当人员信息进入单位信息库后,持表

四、表五及相关材料到二层

17、18窗口进行审批,再到一层22-24窗口录机,补缴费用以支票或现金的形式当天全额缴纳。办理时间为每月5-15日(现金延长至18日)。

★新参保单位首月增人时必须提交当月月报(表七)。

★每月发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从单位填报的银行账号中划拨。新参保单位需同银行签定同城委托收款协议书方可划拨。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中9%和2%为基本医疗统筹基金1%和3元为医疗大额互助基金。其它医疗保险相关问题请咨询医疗保险业务窗口(一层1-17窗口)。

失业保险领取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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