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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行为的法律适用

某区个体户刘某在办理了营业执照(执照上显示的经营范围是日杂(不含烟花爆竹)、百货零售)的基础上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其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实际上主要从事的是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某区工商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检查,并对其进行了立案。

在法律依据适用方面出现了以下几种观点,一种是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理由是此种行为属于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行为;一种观点是适用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理由是此行为属于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典型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一种观点是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理由是此行为违反了该法第九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从表面上看是否以上几种法律法规都适用,实际不然。首先,相对于其他两个规定来说食品安全法是专门针对食品安全领域所作出的专门处罚规定,属于特别法,特别法由于普通法;其次,食品安全法属于法律,而其他两个办法只是行政法规,在相互有一定冲突的情况下,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也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

当然,如果适用食品安全法也面临几个操作上的技术难题。

一、该条明确规定了罚款是按照货值金额进行计算,而食品安全法通篇没有货值金额如何计算。实践中主要采取两种方法来计算:一种是进销价计算法,即将已经销售的按照销价计算,未销售的按照进价计算,两者之和作为货值金额;一种是参照同类商品法,即参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货值计算方法,按照同类食品在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前,最好采取第一种方法来计算。理由是参照同类商品法一般是将食品商品上的标价作为当时的市场价,所选择的参照标准不一样市场价就不同,货值金额难以统一,容易显示公正。而进销价计算法是最常用最保守的一种计算方法,使用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货值金额公平合理,也利于当事人接受。

二、该条规定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但违法经营流通领域食品数量难以核实。实践中经营者为了逃避处罚往往不具实回答实际经营的所有食品数量,执法人员从其他途径又难以核查。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一是在查处的过程中最好对未销售的部分库存食品采取扣留强制措施,以方便核实;二是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收集好当事人的相关书证,如进货单、销货单、配送单等,促使当事人不得不如实回答经营的食品情况。

第二篇:关于借用、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法律适用的思考关于经营者借用、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的法律适用思考

目前,我国各类市场主体法律规范中均有关于营业执照的管理规定,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并有相应的罚则。但是对于借用、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罚则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造成了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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