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821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1-10-04【生效日期】

1991-10-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修正)

(1991年9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镇)、城市市区异地暂(寄)住的育龄妇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学习、休假异地暂(寄)住的除外。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措施

第五条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由户籍地和暂(寄)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

第六条第六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赴异地的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登记造册;

(二)对赴异地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协助暂(寄)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对暂(寄)住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理决定;

(四)负责育龄妇女异地暂(寄)住期间、生育情况的统计

第七条第七条暂(寄)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暂(寄)住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登记建卡,并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暂(寄)住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技术和优生咨询服务;

(三)负责暂(寄)住育龄妇女婚姻、节育、生育情况的统计,并通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措施;

(五)对暂(寄)住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并通知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农村育龄妇女赴异地务工证明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无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不得发给务工证明。

第九条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办理育龄妇女暂(寄)住户口登记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无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及时通知暂(寄)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暂(寄)住育龄妇女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证照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无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不得换发经营证照。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暂(寄)住育龄妇女的公路运输、内河航运营运证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无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不得颁发营运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单位、个人在招聘雇请暂(寄)住育龄妇女或为其提供住宿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无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不得招聘雇请或提供住宿。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单位、个人对招聘雇请或留宿的育龄妇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暂(寄)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督促其落实节育补救措施。


(未完,全文共11900字,当前显示144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