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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分层次的 关于民主的三点认识

第一篇:民主是分层次的关于民主的三点认识民主是分层次的

——关于民主的三点认识

刘作翔

2012-09-1914:09:49

来源:《法学家茶座》2012年第36期

关于民主,有很多问题需要讨论。本文作者想就"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和"民主是分层次的"以及"民主集中制"三个问题谈点个人认识:

第一,关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几年前,有位领导同志在一次关于民主问题的小型讨论会上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国家既然可以提出一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为什么不可以提出一个"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命题。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也很具挑战性的学术问题,直到今天仍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民主与法治的深层关系问题。

按照我对"法治国家"的理解,"法治国家"这一命题应该是包括民主在内的。"法治国家"一定是民主的国家。如果没有民主,就一定不是法治国家。但也会有人认为,"民主国家"也包括法治。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是民主国家。但这需要论证。在历史实践中,也存在过没有法治的民主,比如"原始民主"。

但在中国这样一个被邓小平同志总结过的缺少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鲜明地提出"民主"的命题,响亮地打出民主的旗帜,是非常必要的。而在实际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虽没有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命题,但却提出过"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命题。并且,在国家根本大法即1982年宪法的序言中,明确地提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这一国家建设目标在1993年被宪法修正案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三大目标即富强、民主、文明是一个整体,而且相互照应。但为分析我们的主题之便,我们可以用拆解法,就可以将三大目标分解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把我国建设成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因此,不论是1982年宪法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提出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建设目标上,都有"民主"的目标内容,而且这一目标早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加入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因此,可以认为,民主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国家建设目标之一,只不过没有明确的表达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原因之故,就在于我前面所说的,从民主与法治的深层关系分析,"法治国家"的目标和命题应该是包括民主在内的。

第二,民主是分层次的

当今世界对民主的研究,已经越来越注意到民主的层次性。民主是分层次的。有国体意义上的民主(即国家代表谁),也有政体意义上的民主(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民主有其本质的内涵(即多数人统治或人民当家作主),也有其达成本质之手段的内涵(即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多数人统治或人民当家作主)。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方面,必须通过民主的方式。但在一些具体的社会管理问题上,有时侯采用行政负责制或首长负责制比采用民主的方式可能更好些和更有效率些,而采用民主的方式不一定是个好方式。最近在报纸上看到一个观点,说即使一个错误的决策,如果是通过民主的方式作出的,执行起来也要比不通过民主的方式顺利的多,阻力小的多。这一观点我不能苟同。这一观点只看到了决策执行的有效性和顺畅性,而没有注意到这种错误的决策执行的越是有效和顺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会越大,对人民的权益带来的损害也会越大。针对不同的问题,须采用不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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