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鹤煤集团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鹤煤集团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劳动劳务用工管理通知鹤煤集团综合办公室2010年5月6日印发
附件
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调整用工结构,采取灵活的用工形式,满足企业发展对人员的需求,建立和完善鹤煤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强化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考核及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鹤煤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劳务用工管理。
第三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根据用工单位需求招收符合用工单位用工条件的劳动者,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其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劳务派遣用工一般适用于煤矿井下采掘、辅助工作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工种),以及集团公司认为需要纳入劳务派遣管理的新招聘员工、基层临时劳务用工和其他用工等。
第五条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包括劳务派遣岗位和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管理费标准与支
付方式、双方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员工三方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一般为二年,协议期满自行终止。若需要继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应续签或重新签订派遣协议。
第八条劳务派遣员工的招收
(一)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应纳入用工单位的用工计划进行管理。
各用工单位应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目前在岗人数及可预测的人员流动情况,在核准的定员范围内合理编制劳务派遣员工需求计划,报河南煤化集团公司审批后确定用工计划。
(二)劳务派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质;
2.具有高中(含中专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岗位要求。矿井(山)操作工人应以男性为主,煤矿井下人员必须是男性;
4.聘用派遣人员年龄为18~30周岁,基层临时劳务用工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特殊人才经集团公司批准可适当放宽;
5.具有相关专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者优先录用;
6.特殊工种和岗位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应持有从事特殊行业相关职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7.与劳务派遣单位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存在劳动关系。
(三)劳务派遣工由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公司审定的范围、条件和人数负责招收或委托劳务派遣单位招收。
第九条经考核合格录用的劳务派遣工,需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协助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及签订劳动合同。
(一)填写《职工花名册》一式三份,经河南煤化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一份报河南煤化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一份由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另一份转用工单位备案。
(二)填写《职工登记表》,经河南煤化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用工单位留存,放入劳务派遣工个人档案。
(三)《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由双方签字确认后,劳务派遣单位与其员工各执一份,另一份转用工单位备案。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届满前一个半月,用工单位须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做出是否与其派出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对于业务技术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对用工单位忠诚度高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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