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制度
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制度
一、村(社区)对流入人口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建立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二、区、乡镇(街)、村(社区)、用人单位、租房户层层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对流入人口实行责任管理制。
三、区、乡镇(街)、村(社区)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乡镇(街)、村(社区)对流入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其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五、村(社区)、乡镇(街)对流入人口的生育、节育、三查等情况随常住人口报表逐级上报,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如实反映流动人口变化动态。
六、乡镇(街)、村(社区)对有生育现象的育龄妇女查验其婚育证、生育证、节育证,并做好登记建档。
七、区、乡镇(街)计生服务站为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它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助措施,并定期开展“三查”服务。
八、乡镇(街)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通报流入已婚育龄人口婚育变化情况。
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和有关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区计生局或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反户籍所在地生育调节规定生育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
一、区计生局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要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要与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接受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流出的育龄妇女办理一个婚育证明,建立一份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必须落实一种避孕节育措施。
五、已婚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十五日内要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告知其现居住地址和联系方法,随时向户籍地汇报计划生育有关变化情况。
六、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向户籍地村(社区)或乡(镇)、街定期寄回“三查”证明,或返乡参加“三查”。
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凭其户籍地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对流出人口中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有关奖励和保障措施。
广元路南社区二○一一年二月
第二篇:人口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
照《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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