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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劳务工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省、市、区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条例和集团公司《劳务工管理规定》等,结合公司用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劳务工含在生产岗位上的聘用人员和在管理岗位上的聘用管理人员。

第三条。行财部是公司劳务工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劳务工的编制、招收、调配、工资、奖惩、辞退,检查和监督各部门对所属(管)劳务工考核和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招聘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按照“先定工种岗位后聘人”的原则,根据公司正常运作的需要,在工种岗位要求“满负荷工作”和安排好正式职工的前提下,做好部门劳务工聘用计划,计划中要详细列明岗位、数量、人员条件等,经公司经营班子研究通过,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再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招聘。

第五条。在各部门提出聘用计划后,行财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按“先调配、后招聘”的原则,在公司内部劳务工编制中可重新调整分配,即在不影响业务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劳务工可在部门之间进行合理调配的,则不予以对外招聘。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或者人数缺编制时,在公司经营班子和集团公司批准的编制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六条。公司聘用的劳务工,年龄要求原则上男18岁以上、45岁以下,女18岁以上、40岁以下。不符合年龄要求的不可聘用,超龄的一般予以辞退,如果确因工种需要而继续聘用的,要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经公司经营班子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七条。聘用劳务工时,要验好“四证”,即身份证、毕业证、计划生育证、健康证或体检表(近三个月镇级以上〈含镇级〉医疗机构提供)。招收从事特种作业及技术工作的,还须查验上岗证及特殊

工种资格证书。

第八条。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其他成员的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招收为公司劳务工。

第九条。公司招聘劳务工由行财部和用工部门共同负责,由行财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工资待遇

第十条。劳务工工资在遵守集团公司工资结构指导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资方案标准,个别工种岗位工资上浮下调,具体发放办法及说明详见《聘请员工工资标准表》。

第十一条。公司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务工工作、加班和轮班值日,按规定支付工资、加班费和福利;并按有关规定为劳务工缴交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含养老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第四章考勤管理及休假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周五天。上、下班须录入指纹进行考勤,以指纹考勤记录作为考勤依据。各部门可根据工作岗位实际调整劳务工上下班时间,及星期

六、星期天员工轮班补休安排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各部门每月将考勤记录报公司行财部备案

第十三条:劳务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串岗、工作时间不干私活。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上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提前15分钟下班者为早退,两次迟到或早退以及迟到或早退一次超过1小时,按事假半天处理,超过半天的按事假1天处理,脱岗、串岗一次给予批评处分,两次按事假半天处理。凡代人打卡或叫他人代打卡一次的,双方均按旷工半天论处并以此类推。第十四条:凡外出办事或忘记录入指纹等原因而没有考勤记录者应于当日报各部门考勤负责人并做好记录,由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名。一个月超过三次者需报分管领导核实签名,否则作旷工、迟到处理。

第十五条:事假

(一)劳务工因私事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事假,事假不得超过7天,请事假3天(含)以内的报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含)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由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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