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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城乡规划条例修改稿

立项论证报告

海口市法制局:

我局现就《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稿)》作出如下立项论证,供贵局审阅。

一、立项论证法案:

修改《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论证内容:

1、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2、《条例(修改稿)》的合法性

3、《条例(修改稿)》的可行性

4、《条例(修改稿)》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5、《条例(修改稿)》的立法效果预期

三、论证意见: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于2011年9月1日实施,至今已6年多,自《条例》实施以来,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多规合一”改革试点的开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修改,急需对《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1、上位法已修改,为保障法制统一的需要应当修改

目前《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在修改,内容发生一些重大变化,为了保持法制的统一,亟需对《条例》进行修改。

2、顺应“多规合一”改革试点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1页共4页2015年6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同意海南省就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开展省域“多规合一”改革试点,为了与“多规合一”改革相衔接,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3、适应行政权项取消和权力下放,推动简政放权,需要修改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限;海口市政府2015年《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103号),将部分行政许可(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城区私宅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下放各区住建局行使,《条例》有必要对此进行修改

4、适应海口市城乡规划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

为了解决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集体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地下空间问题等,有必要在《条例》修改中做出规范,为城市规划实际工作提供立法保障。

(二)《条例(修改稿)》的合法性

1、《条例(修改稿)》未超越立法权限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改稿)》是属于城市建筑和管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并未超越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

第2页共4页

2、《条例(修改稿)》与上位法不抵触

《条例(修改稿)》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海南省地方性法规及国家政策均不抵触。国家和海南省层面与城市容貌管理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条例(修改稿)》是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南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细化或修改,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

(三)《条例(修改稿)》的可行性

本次《条例(修改稿)》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经修改,《条例》应当相应修改的内容;二是与“多规合一”进行衔接的内容;三是适应城乡规划实际工作需要修改的内容。该三部分内容的修改既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与我市城乡规划要求一致,因此修改具有可行性。

(四)《条例(修改稿)》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1、增加城市设计规划的强制性规定;

2、设立城乡规划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3、健全城乡规划信用体系

(五)《条例(修改稿)》的立法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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