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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容管理条例[5篇范例]

第一篇:大连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号)

(1994年10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6年2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公告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业经2016年2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场地、广告设施与标识、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的容貌管理。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城市市容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市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绿色、智慧、人文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突出城市地域特色,体现美化城市空间景观、完善城市设施功能、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要求,并与有关专项规划有效衔接。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的意识。

提倡居民委员会制定居民维护城市市容公约,鼓励居民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积极参与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行为。

对城市市容管理和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

第九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确保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立交桥、地下通道、隔离栅栏、防护栏、隔音板等设施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空缺、移位、歪倒、污秽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城市道路及其周边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交通、环卫、邮政、通信以及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标识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定期维护,确保设置规范、标识明显、整洁完好,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

第十一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路灯、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以及线缆、标识等桩杆的,应当告知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并按照城市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统筹设置。

第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支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采用湿式除尘保洁;干燥少雨季节,应当洒水,防止和减少扬尘。

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保持道路容貌整洁。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应当立即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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