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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一篇:关于《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全文刊登,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同时,派员先后赴湖州、长兴、磐安、永康、兰溪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直接听取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并实地考察垃圾焚烧发电、新型墙体材料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9月7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审报告,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与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了沟通。9月13日,省委常委会听取了条例制定情况的汇报,并原则同意草案送审稿的内容。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章“资源综合利用”与第三章“扶持措施”有关政府职能等规定,内容交叉;有的地方提出,草案重复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条款较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条例主要是根据我省实际,对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再利用和资源化”内容予以补充、细化和具体化,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应当尽量避免重复。为此,建议在体例结构方面对草案进行调整,将原第二章和第三章重新组合,拆分成三章,分别作为第二章“管理制度”、第三章“开发、回收与利用”、第四章“激励措施”。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制度和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导向目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制度是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制度,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者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具体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国家优惠政策专业性、政策性强,并适时变动更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密切配合,搞好服务。为此,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为企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共享相关信息,及时协调处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同时,由于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未能列入国家优惠政策目录,一些地方提出,条例应当根据我省实际制定补充性的导向目录,并在相关政策上予以扶持与倾斜。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实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导向目录。”(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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